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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刚刚闭幕的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汇集了全体代表的智慧和力量,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四清一绿”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条例》有哪些亮点,违反《条例》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本报今日对《条例》作出全面解读。
立法背景及内容亮点
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现行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2年7月颁布实施,十几年来,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高绍林说,为了保障美丽天津建设,需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本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显示,主要大气污染源依次是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工业生产超标排放等,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有针对性地加以治理、规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优先领域,北京市已经制定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本市需要与之相协调。
那么,新《条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高绍林介绍,新《条例》共十一章、九十七条,主要规定七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防治目标和政府责任;二是建立大气污染共同防治制度;三是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双控制;四是突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五是健全重污染预警与应急机制;六是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七是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明确责任,突出共同防治;提高违法成本,实行按日连续处罚;注重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等都是这部《条例》的亮点。”高绍林说。
1、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齐抓共管
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条例》对政府、排污单位、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防治大气污染作出专章规定。
【《条例》解读】
明确政府责任 完善规划标准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建设项目增加,涉及环境承载能力。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各级政府要从规划入手。《条例》第十条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治理措施和阶段性达标方案。为了更严格地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需要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现状,采用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市政府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市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明确企业责任 实行排放浓度总量双控制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调整产业结构 控制高污染项目
扬尘、燃煤、机动车、工业生产是我市的主要大气污染源,而燃煤又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领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
坚持源头治理 严格单位排污责任
防治大气污染必须从源头上治理,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的责任。《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加强源头治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排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是排污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拆除、停用必须事先申报并获得批准。五是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六是排污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测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严格排污收费 提高排污成本
排污费是国家为强化环境污染防治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其目的是利用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减排,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本市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污费标准,大幅提高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实施阶梯式差别收费,多排放多缴费,少排放少缴费。
公布重点排污单位 实施在线自动监测
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是环保部门加强环境实时监管的有力武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环境容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国家和本市环保部门确定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市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便于公众监督。同时,要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使用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在线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扩大公众参与 实行群防群治
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群防群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对保障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作了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排放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环境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保护举报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违法案件不依法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提倡公众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2、重点污染源个个击破
根据对2012年至去年4月份两年多开展的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本市污染源以本地为主,污染物的比重依次是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工业生产和其他污染。针对这一特点,《条例》结合当前天津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突出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力量解决最重要的大气污染源问题。
【《条例》解读】
高绍林说,《条例》突出对燃煤、扬尘、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防治。一是强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严格燃煤质量管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标准的燃煤。授权市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其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已建的燃煤电厂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二是强化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采取设置围挡、苫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煤炭、砂石等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运输工程渣土等应当采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三是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定点监督抽测和遥感监测。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运营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四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污染防治。石油、化工、工业涂装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泄漏。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净化处理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条例》落实】
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说,今年将依法强化“五控”治理措施,推进完成236项治理任务。
控煤方面,抓好压煤量、控煤质和煤炭清洁化利用3项工作,改燃、并网或关停180座燃煤锅炉,实现全年减煤496万吨;全市22套30万千瓦及以上在用煤电机组全部完成燃气电厂排放标准改造;全市散煤洁净化替代达到210万吨、利用率达到70%以上。
控尘方面,坚持 “五个百分之百”扬尘控制措施,全市各区县设立施工扬尘在线监控试点,中心城区和重点地区道路机扫水洗全覆盖,完成天津港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进行电力企业等堆场密闭化防尘升级改造。
控车方面,累计完成29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全面供应国五汽柴油,实施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建设机动车尾气遥测路边站示范站。
控工业污染方面,坚持末端治理和转型升级并举,完成200个工业治理项目,重点对钢铁行业烟粉尘无组织排放、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对标治理。
控新建项目方面,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两倍量替代。
3、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让企业不能“任性”
《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共有20个条款,占条文总数20%以上,综合运用了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舆论的各种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条例》解读】
提高罚款的数额标准。《条例》对30种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而且罚款数额成倍提高,比如原来超标排污行为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将其提高到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这是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项史上最严厉的处罚,并且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种类。《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六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从次日起按日连续处罚,包括: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施工现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现场搅拌砂浆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存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封闭等措施的。
对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曝光。《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依照国家法律处以拘留。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条例》第九十三条重申了这些行为,即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排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绍林说,五个层次法律责任环环相扣、逐步递进,目的是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能违法。
结合《条例》,环保执法人员通过一个假设的案例算了一笔账:今年3月1日,执法人员到一家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气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规定。3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条例》处罚10万元。今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企业依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已构成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条例》对这家企业作出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即从今年3月3日起,每日罚款10万元,到今年3月12日共10天,开罚单时就要10乘10,开100万元。
“《条例》不是一刀切,而是控罚并举加强防治,严格而又人性化。” 高绍林说,《条例》从实际出发,在设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时,充分考虑制度和规范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比如,占本市大气污染源最大比重的是扬尘,对于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物料堆场和工程车辆等,《条例》并未采取一关了之、一罚了之的简单做法,而是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如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并没有像现场混凝土搅拌一样一律禁止,而是要求其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网友“嗯哼—不错哦”认为,上不封顶的按日连续处罚方式,让再有钱的企业也“任性”不起来,治污必须采用最严格的法律和极具威慑力的惩罚。
常见违法行为怎样处罚?
《条例》加大了对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结合《条例》,环保执法人员列举了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其中,属于按日连续处罚范畴的,处罚数额为一天的标准。
工厂冒黑烟 10万—100万元
如果工厂的大烟囱向天空冒黑烟、黄烟,也就是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条例》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偷排污染物 10万—100万元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墨斗鱼” 200元—2000元
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含机动车排放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饭馆没油烟净化 5000元—5万元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洗染店不装防污设施 2000元—2万元
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烧烤 200元—2000元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或者在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露天烧秸秆 200元—2000元
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工地没围挡 1万—10万元
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混凝土搅拌不防尘 1万—5万元
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煤堆不苫盖 1万—10万元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